(2017)桂10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文济华、彭德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济华,彭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执6号申请执行人文济华,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委托代理人梁军华,律师,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彭德勇,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文济华申请彭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德勇应支付申请人文济华案款315980.06元,承担执行费4639.7元。现因被执行人彭德勇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调查,未查找到彭德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文济华也未能提供彭德勇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百川审判员 麻永彤审判员 侯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凤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