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许让琴诉被告沈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让琴,沈天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329号之一原告:许让琴,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告:沈天琼,女,1948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宜宾市南溪区裴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让琴与被告沈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7)川1503民初23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30日,原告许让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让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让琴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许让琴负担。审 判 长 廖宗桂人民陪审员 钟维利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