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谢小俊、福州鸿禾物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俊,福州鸿禾物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苍南县五饼二鱼农产品加工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716号原告:谢小俊,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福州鸿禾物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号*层H-10。法定代表人:曾齐德,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苍南县五饼二鱼农产品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双垟村浦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柯布煌,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谢小俊与被告福州鸿禾物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苍南县五饼二鱼农产品加工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谢小俊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依法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谢小俊负担。审判员 聂潇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