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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执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胡晓舟与陈依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舟,陈依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2218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舟,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陈依婷,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晓舟于2017年6月5日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依婷返还保险退保金额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晓舟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的法律规定且被执行人陈依婷表示异议。本案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胡晓舟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费世忠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