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通中货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中货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桃元村7组。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2层2201-2212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志文,该公司总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9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72执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东峰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