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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以喜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以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564号罪犯周以喜,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泗阳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1999年5月7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宿中刑初字(1999)第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以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8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苏刑复字第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以喜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2001年11月2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4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3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周以喜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周以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以喜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周以喜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以喜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以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