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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杜强与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强,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218号原告:杜强,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被告: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93号。法定代表人:陈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红,系辽宁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强与被告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杜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杜强承担。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悦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