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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韦汉强与伍日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汉强,伍日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韦汉强,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湛凤棉,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伍日坤,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韦汉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到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信用社及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伍日坤与梁汝桃(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解放北路155号东502房(登记字号:增房改字01976号,房产证号:06××79),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但该房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目前本案暂不具备处理上述财产的条件。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提取了被执行人伍日坤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4×××00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204607.37元,并于2017年5月26日将该执行款204607.3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韦汉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派员到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伍日坤与梁汝桃(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解放北路155号东502房(登记字号:增房改字01976号,房产证号:06××79),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但该房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目前本案暂不具备处理上述财产的条件。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提取了被执行人伍日坤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4×××00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204607.37元,并于2017年5月26日将该执行款204607.3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韦汉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25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腾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