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努尔夏提·努热、甫尔卡提·艾买提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夏提·努热,甫尔卡提·艾买提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6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男,1996年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被告人甫尔卡提·艾买提江,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辩护人陈颖,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甫尔卡提·艾买提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甫尔卡提·艾买提江及其辩护人陈颖律师、翻译阿莉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甫尔卡提·艾买提江共同骑乘摩托车窜至本市静安区运城路,甫尔卡提·艾买提江尾随被害人龙某某,趁其不备,窃得龙某某放于上衣口袋里的白色VIVO牌X5MaxL16G型手机一部。当日9时许,努尔夏提·努热和甫尔卡提·艾买提江窜至江场西路江场三路路口,使用相同手法窃得被害人王某某金色苹果牌IPHONE616G型手机一部后逃逸。当日9时20分许,努尔夏提·努热和甫尔卡提·艾买提江在北宝兴路XXX号阿拉木图亚新疆餐厅内被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白色VIVO牌X5MaxL16G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81元;金色苹果牌IPHONE616G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54元。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甫尔卡提·艾买提江到案后对上述事实均能够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缪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提供、出具的《抓获经过》、路面监控录像及其截图、《扣押清单》、涉案赃证及赃物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甫尔卡提·艾买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甫尔卡提·艾买提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甫尔卡提·艾买提江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甫尔卡提·艾买提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