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执复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锦锦因与申请执行人郭爱珍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锦锦,郭爱珍,李沃阳,董跃平,李林霞,山西天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复48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刘锦锦,女,汉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住临汾市,系李沃阳之妻。申请执行人:郭爱珍,女,汉族,1955年9月20日出生,住临汾市。被执行人:李沃阳,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临汾市。被执行人:董跃平,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临汾市。被执行人:李林霞,女,汉族,1962年8月31号出生,住临汾市。系董跃平之妻。被执行人:山西天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刘锦锦因与申请执行人郭爱珍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0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刘锦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的复议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刘锦锦的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刘锦锦撤回对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的复议申请,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斌审判员 侯 勇审判员 许勇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