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0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守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守相,范玉青,仙守忠,韩清玉,张茂锁,郑灿喜,郑小龙,郑云苓,郑灿露,郑茂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0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住所地汶上县中都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同,该公司理事。被执行人:仙守相,男性,1967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范玉青,女性,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仙守忠,男性,198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韩清玉,男性,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张茂锁,男性,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郑灿喜,男性,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郑小龙,男性,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郑云苓,男性,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郑灿露,男性,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郑茂伦,男性,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仙守相、范玉青、仙守忠、韩清玉、张茂锁、郑灿喜、郑小龙、郑云苓、郑灿露、郑茂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隋泉章审判员  李继国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