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金、王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金,王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金,男,193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计兵,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王玉金与王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