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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付献朋与张占才、宋金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献朋,张占才,宋金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377号原告付献朋,女,196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张占才,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宋金粉,女,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献朋诉被告张占才、宋金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付献朋提供的地址不能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张占才、宋金粉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献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江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