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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佟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佟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2民初1002号原告李某,现住营口市。被告佟某某,现住营口市。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佟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桂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