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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7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刘南平、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刘南平,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78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圭斋东路一号。负责人:凌庆联,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南平,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瑶文路34号。法定代表人:黄亿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告刘南平、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南平、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撤回对刘南平、浏阳市兴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99元,减半收取2249.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先珍人民陪审员  王玲芝人民陪审员  张桂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