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利勤与陈少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906号原告:刘利勤,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少非,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利勤与被告陈少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利勤、被告陈少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利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6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将其承包的段郢路段修路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7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被告陈少非辩称,涉案工程是被告介绍给原告施工,原告承诺给被告好处费每平方0.5元一直未兑现;被告购买了搅拌机,租赁给原告使用,原告未给付租赁费;该路段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交通局有证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将其承包的阜南县段郢乡路段公路修路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于2015年4月1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刘利勤施工款伍万柒仟元(说明:该工程于2015年4月12日完工该欠条有效,否则无效)20天付清”。被告在欠条上签名。2015年4月12日,被告再次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刘利勤壹万玖仟元正”。被告在欠条上签名。本院认为:被告对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原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被告提供的是阜南县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对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施工质量返工整改通知文件,该文件无法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70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记录在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少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利勤工程款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850元,由被告陈少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戎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雅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