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53陈永才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53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才,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滨海县。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永才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苏0506刑初149号刑事���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永才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永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才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永才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永才撤回上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一鸣审判员  王美新���理审判员丁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