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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俄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俄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80号被执行人俄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登记号7838507634,住址俄罗斯圣彼得堡市加特拉里那大街16A栋22H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对俄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一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俄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郭 奕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