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库、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库,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平安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孟庆伟,男,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库,男,1964年5月2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王平,女,1986年11月20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颜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