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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某1、申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某1,申某2,申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某1,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某2,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现住登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某3,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现住新郑。再审申请人申某1因与被申请人申某2、申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某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登记在张玉兰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68.2㎡,此面积包括上房三间,应当属于遗产的范围。一审期间,经申某2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河南天元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再审审查期间申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估价报告存在违法之处,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申某1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