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瑞贞与驻马店稣扬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贞,驻马店稣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028号原告:郭瑞贞,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驻马店稣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徐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贞与被告驻马店稣扬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郭瑞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瑞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瑞贞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