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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骆圆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骆圆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6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白塔路。法定代表人:黄小宇,职务行长。被告:骆圆辉,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告骆圆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案外与被告骆圆辉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4.96元,减半收取3632.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祝根龙人民陪审员  王爱美人民陪审员  倪仙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