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杰申请执行陈本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陈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88号申请人:朱杰,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被执行人:陈本良,男,汉族,住内江市太原巷。朱杰与陈本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川民申3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