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春彬滥用职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春彬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30号罪犯杨春彬,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鹤壁市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淇滨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春彬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退出的赃款4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2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杨春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百军、李萍,河南省郑州市监狱指派干警李陇豫出庭履行职务,证人谢某、胡某、王某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9年至2010年,杨春彬担任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救灾扶贫福利服务公司经理期间,负责辖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查上报,在明知鹤壁市影山汽车刹车片厂等三家企业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仍违规予以审核通过并上报至市民政局,致使上述三家企业利用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7555817.42元。按要求将退税款中944477.18元上交地方财政部门。杨春彬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6611340.24元。二、2008年至2010年期间,杨春彬担任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救灾扶贫福利服务公司经理期间,来超、胡喜庆等四人为了让杨春彬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查上报时给予帮助,送给杨春彬9000元,杨春彬予以收受;杨春彬在收取鹤壁市淇滨区兴隆炉料加工厂、鹤壁市淇滨区通运炉料有限公司的会费时,向来某某索要31000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审理中,退出全部赃款40000元。系坦白,一人犯数罪。罪犯杨春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8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6月、10月获得获得表扬三次;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4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谢某、胡某、王某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春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春彬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