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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联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联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联丰,男,1959年5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2016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联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联丰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周联丰饮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74线+50KM+280M(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文园狗肉馆)路段时,与陈某1驾驶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联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联丰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7.5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联丰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查某、调解书、赔偿凭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联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周联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联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德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