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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弥渡县苴力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宋绍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苴力农村合作基金会,宋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弥渡县苴力农村合作基金会。地址:弥渡县苴力镇。法定代表人:李文德,系该会理事长。被执行人:宋绍辉,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弥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渡县苴力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宋绍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5日作出(2000)弥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弥渡县苴力农村合作基金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告宋绍辉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800元以及承担自2000年3月3日起到还清款当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限期2000年月10日前付清)。诉讼费500元,自被告宋绍辉承担(限期2000年7月30日前交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绍辉交清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为正文)审判长  董文新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