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颖琪、谭文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颖琪,谭文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颖琪,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文熙,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豪,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由中山市南朗镇关塘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刘颖琪因与被上诉人胡灿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5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颖琪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刘颖琪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颖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巧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