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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礼美、吴大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礼美,吴大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433号申请人:刘礼美,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36岁,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吴大汉,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64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礼美与被执行人吴大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大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大汉存款1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