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正彪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正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017号罪犯马正彪,男,1976年08月09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区,回族,小学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乐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6日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正彪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02日、2016年03月18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马正彪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正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正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正彪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0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东审判员 刘文雄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