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哲、张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463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君,该联社清非事业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涛,该联社清非事业部职工。被告:蒋哲,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润芳,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董维娜,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哲、张润芳、董维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赵 树 春审 判 员 阎 利 明人民陪审员 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晓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