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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某、蔡昭勇等与临湘市江南镇人民政府、范先兵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临湘市江南镇人民政府,范先兵,蔡立辉,临湘市江南镇孙洲村八组,朱某,蔡昭勇,宋世健,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临湘市供电分公司,临湘市江南镇孙洲村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湘市江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湘市江南镇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雄,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太勋,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范先兵,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蔡立辉,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利娟,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湘市江南镇孙洲村八组。负责人:程四祥,组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昭勇,男,199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法定代理人:朱某,系蔡昭勇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世健,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以上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波,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临湘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安东路7号。负责人:倪斌,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湘市江南镇孙洲村。法定代表人:陈学文,村主任。再审申请人临湘市江南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范先兵、蔡立辉、临湘市江南镇孙洲村八组、朱某、蔡昭勇、宋世健、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临湘市供电分公司、临湘市江南镇孙洲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湘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院;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典良代理审判员  戴利君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