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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图们市佰酒汇名酒行与刘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佰酒汇名酒行,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佰酒汇名酒行,住图们市友谊街东关宾馆*楼。法定代表人余贤记,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现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李忠纲,图们市佰酒汇名酒行业务员。被执行人刘磊,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佰酒汇名酒行申请执行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图们市佰酒汇名酒行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2839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已查封被执行人刘磊名下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佰酒汇名酒行暂不要求拍卖房产,经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佰酒汇名酒行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刘磊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