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贾继梅、石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继梅,石延华,石延梅,石延东,河北锦绣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46-1号申请执行人:贾继梅,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石延华,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石延梅,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石延东,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河北锦绣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延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继梅与被执行人石延华、石延梅、石延东、河北锦绣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继梅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24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