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从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涛。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2016)鲁021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7元,减半收取21003.5元,由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裁定。审判长 王立春审判员 逄明福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显东书记员 姚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