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国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李国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329号原告: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三台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GLGQ0Q。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国银,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国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