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乌鲁木齐金色阳光欢乐娱乐会所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乌鲁木齐市金色阳光欢乐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新01民初31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燕娣,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金色阳光欢乐娱乐会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刘齐国,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与被告乌鲁木齐市金色阳光欢乐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金色阳光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委托诉讼代理人腾燕娣、李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色阳光娱乐会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74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取证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用27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2005】30号文)、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就侵犯原告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司法部门提起民事法律诉讼。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形下,在其开设的“金色阳光娱乐会所”内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大量地使用了原告受托管理的音像节目。原告申请公证部门对被告侵权使用的部分歌曲——《撕夜》、《天黑》、《Andy》、《坚持到底》等115首歌曲(歌曲清单附后)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上诉请。 被告金色阳光娱乐会所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1:《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音像制品专辑3盒;证据1-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3份,用以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证据2-1:被告工商档案;证据2-2:(2017)新亚证内字第58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KTV歌厅娱乐服务,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 证据3-1:公证费发票1张;证据3-2:刷卡小票及消费收据,用以证明原告取证过程中的合理支出。 证据4:关于2016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公告,用以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金色阳光娱乐会所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4因系网上打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系原告单方发布,故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精装集盒外包装正面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17碟装”等字样,背面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CDVD-308ISRCCN-A01-11-374-00/V.J6”等字样。精装集盒内附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册中载明相关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包括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 《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精装集盒外包装正面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20碟装”等字样,背面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精装集盒内附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册中载明相关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DVD精装集盒外包装正面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10碟装”等字样,背面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精装集盒内附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册中载明相关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中国音集协分别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下称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均约定有如下内容: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中国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中国音集协行使的权利;该协议到期后,除乙方提出书面声明不授权音集协管理外,所涉音像节目自动根据本合同授权中国音集协管理,并受本合同的约束;中国音集协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中国音集协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中国音集协的权利,中国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乙方保证享有其授权予中国音集协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上述合同约定的权利现均在有效期内。 2017年1月13日,申请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来到乌鲁木齐亚心公证处,称其受原告委托,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KTV等娱乐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歌曲的有偿播放服务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闫世荣、李婕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美丽华酒店四楼的“金色阳光娱乐会所”,闫世荣、李婕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编号为“V023”的包厢,李婕操作点播设备,先后点选《ANDY》、《他一定很爱你》、《离别》等115首歌曲,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李婕点播及试播歌曲的行为进行了拍照、摄像,歌曲试播完毕后获取刷卡单据及收据各一张。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7)新亚证内字第584号公证书。 金色阳光娱乐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KTV歌厅娱乐服务等。 中国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其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公证费1500元、取证消费1200,共计27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从中国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专辑出版物标注的信息看,应认定上述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原告取证歌曲115首,但有4首歌曲(《下雨的时候会想你》、《你要的不是我》、《保护色》、《空灵》)非该出版物中的作品,故本院认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11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中国音集协有权就侵犯涉案歌曲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中国音集协通过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信托管理涉案11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应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被告金色阳光娱乐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中国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中国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中国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金色阳光娱乐会所侵权所受损失或金色阳光娱乐会所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依法根据作品的类型、作品数量、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持续使用时间、中国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节,考虑到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及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本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因被告侵害的是著作权财产权利,而非人身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金色阳光欢乐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放映涉案11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111首音乐电视作品(具体曲目见附件);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金色阳光欢乐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0000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市南海渔港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27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03440元,给付金额52700元,占请求标的的51%,应收案件受理费23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即1160.71元,被告负担51%即1208.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的期限为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 人民陪审员 王辉芬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政杰 序号 歌曲 表演者 著作权人 1 ANDY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 天黑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 坚持到底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 他一定很爱你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5 相容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6 雨衣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7 恩赐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8 一个人住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9 无法阻挡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0 下雪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1 天涯海角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2 一天天一点点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3 IDO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4 小说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5 撕夜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6 死心彻底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7 撒野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8 认真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9 爱字怎么写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0 惩罚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1 退让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2 哈罗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3 听见牛在哭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4 我在你的爱情之外 阿杜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5 曹操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6 江南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7 一千年以后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8 美人鱼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9 小酒窝 林俊杰、蔡卓妍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0 翅膀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1 豆浆油条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2 编号89757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3 木乃伊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4 不死之身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5 精灵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6 莎士比亚的天份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7 你要的不是我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8 进化论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9 杀手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0 不潮不用花钱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1 发现爱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2 醉赤壁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3 距离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4 波间带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5 我还想她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6 爱情Yogurt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7 相信无限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8 她说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9 期待爱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50 期待你的爱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51 背对背拥抱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52 被风吹过的夏天 林俊杰、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53 子弹列车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54 西界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55 记得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56 X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57 第几个一百天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58 真材实料的我 林俊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59 表达爱 林俊杰、廖军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60 笨蛋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61 星月神话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62 换季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63 平行线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64 雪绒花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65 空气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66 委屈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67 最后一个夏天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68 停电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69 第三滴眼泪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70 大小姐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71 相思垢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72 双鱼座女孩 金莎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73 离别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74 爱就爱了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75 雨夜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76 喝彩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77 满天风雪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78 抱紧我别走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79 别怕有我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0 没收你的爱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1 变脸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2 GREAT DAY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3 花样年华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4 生日心愿 陈琳、黑豹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5 天使的选择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6 青菜鸡蛋面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7 十二种颜色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8 感受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9 展翅高飞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0 圣洁之夜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1 我挑我的 陈琳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2 再见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93 爱我别走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94 爱之初体验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95 思念是一种病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96 自由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97 分手吧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98 小宇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99 秘密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00 很难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01 改变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02 路口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03 两手空空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04 OK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05 我想要的感觉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06 我会想念你 XX岳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广岛之恋 莫文蔚、张洪亮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08 盛夏的果实 莫文蔚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09 阴天 莫文蔚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10 电台情歌 莫文蔚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111 忽然之间 莫文蔚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