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青岛创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创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232号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621787678。诉讼代表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创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A座8层A1、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77387653X。法定代表人:陈福军。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创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7日,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52元,减半收取3076元,由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