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杨永先与罗远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先,罗远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先,女,生于1982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罗远雄,男,生于1975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受理的杨永先申请执行罗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永先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522执恢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