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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凯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凯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凯文,男,1993年9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2011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凯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凯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何凯文先后在赤壁市城区天丰网吧、新一代网吧、摩啡网咖等地盗窃作案三起,窃得手机三部,合计价值人民币2485元。1、2017年3月2日5时许,被告人何凯文在赤壁市三国商业城对面的天丰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罗某睡觉之机,盗走其vivoX7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935元。2、2017年3月6日5时许,被告人何凯文在赤壁市金三角新一代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刘某睡觉之机,盗走其小米notel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3、2017年3月一天6时许,被告人何凯文在赤壁市一桥桥头摩啡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单某睡觉之机,盗走其vivoY27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0元。2017年3月10日,赤壁市公安局民警在赤壁市语轩网吧将被告人何凯文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凯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刘某、单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光盘、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凯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凯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德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