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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陈晓玲与深圳市壹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玲,深圳市壹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1408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玲,女,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壹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路五洲星苑*栋103。执行合伙人:叶恒武。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19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3960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22日正常工作时间及产假工资16882.7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