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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大枝与周新生、傅爱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枝,周新生,傅爱玲,周天,周晓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066号原告:周大枝,女,1955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生,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傅爱玲,女,1969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周天,男,1995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周晓钰,女,1998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枝与被告周新生、傅爱玲、周天、周晓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周大枝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周大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大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大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俊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