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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抗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肖新、张铭增共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肖新,张铭增,张武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抗67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肖新,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广西崇左市人民医院宿舍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铭增(曾用名张明增),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广西南宁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武增,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广西崇左市宁明县。申诉人张肖新因与被申诉人张铭增、张武增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桂检民(行)监〔2017〕4500000005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李 延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