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21761号原告: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许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全,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琦,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全、卢琦,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83,014,826.13元(其中,借款本金82,894,628.92元,利息120,197.21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6日起,以82,894,628.9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原告对于被告质押给原告的股权,在本案诉讼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大股东。2006年初,被告出现亏损。出于对被告经营的支持,原告陆续向被告出借款项用于被告正常经营。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被告已累计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89,676,000元。2017年5月22日至5月25日,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剩余款项原告向被告进行催讨无着,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事实以及请求的金额没有异议,原告确实因被告经营亏损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同意归还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作为诉称依据:1、对账单,证明经过原被告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89,676,000元,并约定利息计算方式;2、审计报告,证明原、被告近三年审计报告显示,原告应收的债权金额与被告应付的债务金额相等,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89,676,000元;3、还款付息明细单及单据,证明2017年5月22日至5月25日,被告部分清偿后仍欠原告本金82,894,628.92元,利息120,197.21元;4、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明细;5、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证明2016年3月,被告将其持有的上海景德镇艺术瓷器有限公司、上海九百家居工艺品礼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原告,担保债权为48,736,000元,并进行了登记;6、股权质押合同,证明2017年3月1日,就上述两公司的股权质押事宜,原被告续签了质押合同,并将担保主债权本金提高至89,676,000元;7、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证明2017年5月,被告将其持有的上海九百家居大华装饰商城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给原告,并进行了登记。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借款。2017年1月9日,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89,676,000元。2017年5月22日至5月25日,被告分别偿还原告(先利息后本金顺序)3,000,000元、2,613,916.04元、1,617,352.17元、1,000,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再次确认,截止2017年6月5日,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82,894,628.92元,借款利息120,197.21元。另查,2016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被告)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截止至2016年2月29日为4,873.6万元;本合同项下债权人为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为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债务人持有的下列公司股权:1、上海景德镇艺术瓷器有限公司50%的股权,标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2、上海九百家居工艺品礼品有限公司66.67%的股权,标的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2016年3月8日,被告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2017年3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截止2017年2月28日为8,967.60万元。2017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截止2017年4月30日为8,967.60万元;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债务人持有的下列公司股权:上海九百家居大华装饰商城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借款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或经原告主张归还借款。现原告就借款事实提供了支付凭证、对账单、审计报告等充分的证据,原、被告对于借款事实以及欠款金额等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原、被告为担保债权实现签订有书面的《股权质押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则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83,014,826.13元(截止至2017年6月5日),并支付自2017年6月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2,894,628.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协议以质押的上海景德镇艺术瓷器有限公司50%股权、上海九百家居工艺品礼品有限公司66.67%股权、上海九百家居大华装饰商城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89,676,000元质押限额内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89,676,000元质押限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874.10元,由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峻审 判 员 陈 钰人民陪审员 何华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