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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6732张家港保税区恒盛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美雪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恒盛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市美雪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732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恒盛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大厦二楼南侧大厅0063。法定代表人:李毛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运,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美雪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名二村9号旁。法定代表人:孙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恒盛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美雪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恒盛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恒盛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恒盛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08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恒盛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印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