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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294号自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油田东区。2017年6月28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马某某以被告人孟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孟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调解被告人孟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归还自诉人马某某借款13000元。调解生效后被告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2017年6月28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25执28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人,孟某某立即履行调解义务。被告人孟某某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孟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6月30日以与被告人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孟某某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孟某某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马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峰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