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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远县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339号原告: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金源名城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80306826N。法定代表人潘雪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龙,男,1975年9月15日生,住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东城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2627690W。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远县玮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