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巍、杨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巍,杨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963号原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17号。法定代表人:程云辉。被告:杨巍,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杨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巍、杨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 判 长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