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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巍、杨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巍,杨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963号原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17号。法定代表人:程云辉。被告:杨巍,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杨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巍、杨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 判 长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