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大同市义合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义合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义合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金马物资市场西区1-2号。法定代表人:贺秀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同煤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赵晨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义合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保证金、利息5809618.24元及从2016年1月1日起以5209716.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另负担案件受理费52466元、承担执行费5644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因受去产能限产整合影响,被执行人效益下滑,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致其员工工资滞发;其银行无存款记录,另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2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伟审判员 周 凯 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 效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