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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执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XX与费弟云、高眉、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费弟云,高眉,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217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费弟云,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高眉,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三元村15社,组织机构代码77849048-5。关于XX申请执行费弟云、高眉、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15号调解书]一案,应执行案款4029786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2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龙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