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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1刑初9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曹勇,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曹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开始,被告人肖某在吉安县敦厚镇文山路绿海酒店一楼开设了一家按摩店,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以来,按摩店由被告人肖某的前妻胡某(已判决)负责管理,容留汤某(未成年人)、刘某1、冯某1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介绍汤某到宾馆给冯某2提供性服务,并从中收取提成获利,收入用于归还肖某的赌博欠款。2016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汤某、冯某2正在进行卖淫嫖娼。2015年8月5日,被告人肖某因介绍卖淫女韦某到吉安县白云宾馆向他人卖淫,被吉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和出示了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登记个体信息及证明;证人胡某、刘某1、冯某1、张某、刘某2、汤某、冯某2、李某、韦某的证言;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肖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对指控不持异议,但辩称:1.其虽然是老板,但前妻胡某也是老板,实际上是胡某在经营管理按摩店,自己很少时间在店里,所起作用较小。2.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胡某案案发当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直到被抓获归案。期间,未见公安机关的人员找过自己,也未外逃,只是为了躲避他人追赌债而经常关闭手机,不常住家而住宾馆。辩护人曹勇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减轻处罚。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胡某与陈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用以证明胡某也是按摩店的老板,系与被告人肖某共同经营按摩店,被告人肖某作用应小于胡某,且对容留未成年人(汤某)卖淫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始,被告人肖某在吉安县县城的文山路绿海酒店一楼开设了一家按摩店,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以来,按摩店由被告人肖某的前妻胡某(已判决)负责管理,容留汤某(未成年人)、刘某1、冯某1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介绍汤某到宾馆给冯某2提供性服务,并从中收取提成获利,收入用于归还肖某的赌博欠款。2016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汤某、冯某2正在进行卖淫嫖娼。2015年8月5日,被告人肖某因介绍卖淫女韦某到吉安县白云宾馆向他人卖淫,被吉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肖某主动到吉安县公安局敦厚派出所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肖某的身份信息情况及被告人肖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肖某于2016年7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016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肖某取保候审,多次打电话给肖某,因其手机一直关机,无法取得联系,遂于2016年9月20日决定对肖某刑事拘留并列入网上逃犯追逃;2017年2月3日,被告人肖某在吉安县县城爱琴海酒店被抓获。3.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肖某无犯罪前科。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肖某开设的按摩店系由其前妻胡某负责管理,胡某已被本院认定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涉案的证人胡某、刘某1、冯某1、张某、刘某2、汤某、冯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汤某的户口信息查询结果及证明、证人汤某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冯某2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本院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已生效的(2016)赣082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中确认并采信。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肖某于2015年8月5日晚在自己开的店里介绍韦某到吉安县白云宾馆向他人卖淫并获利,后被吉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6.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某系涉案按摩店的老板。7.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自己到案情况及在吉安县敦厚镇文山路绿海酒店楼下开设了一家按摩店,由其前妻负责管理,系被告人肖某开设,该店日常一般有三至四名“小姐”提供按摩和有偿性服务。店里每次从小姐的收入里抽成,每年大概有一万多。胡某将二万多元的获利款用于归还被告人的赌博欠款。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容留他人卖淫(包括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系按摩店的老板,虽由其前妻负责日常管理,但其也是该按摩店的经营者和管理人,知晓并参与容留卖淫活动,且获利用于归还被告人肖某的欠债,应对按摩店的容留卖淫犯罪活动负责,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所起作用较小,不应对容留未成年人卖淫活动承担责任的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虽在当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肖某容留卖淫行为立为刑事案件,但并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肖某后来手机关机,不住家而住在宾馆,致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属实,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肖某主观上具有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故意。结合被告人被抓获前后的多次供述及在法庭上的表现,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认罪,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慧文人民陪审员  赖高峰人民陪审员  谢钱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刘苏华书 记 员  王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